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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综合效益调查的通知

来源: 点击次数:2212发布时间:2022-04-20

 

各有关市、区水产技术推广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稻渔综合种养各模式综合效益,促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制定提供依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拟于今年在全范围内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综合效益调查工作。根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综合效益调查的通知》(农渔技产函〔2022〕40 号)要求,我站拟于近期在全范围内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综合效益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标

摸清全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和推广应用情况,以及主要模式水稻和水产品亩产量、肥料和农药使用、饲料和渔药使用、生产成本、产出收益等情况,客观评价稻渔综合种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种养模式

1.主要模式。指各(市、区)稻渔综合种养主推模式或已形成较大规模的模式。包括稻虾连作、稻虾繁养一体、稻虾繁养分离等模式。

2.新发展模式。指具有一定推广潜力的新发展模式。包括规模较小但效益显著的模式(如稻共作、稻鳅共作)多个水产养殖对象共作或轮作模式(如稻--土憨巴共作)等。

(二)调查对象

1.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基地)。包括2017、2018年公布的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2019、2020年公布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稻渔综合种养类)。示范区(基地)名单另行发送。

2.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基地)。

3.其他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普通种养户等。

三、调查内容

上一年度稻渔综合种养各模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与常规水稻单作全年生产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四、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和对照组设置

(市、区)在对本地区稻渔综合种养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 2 种及以上模式进行调查。如本地区种养模式较少,应做到全覆盖。每种模式均设置评估组和对照组。

1.主要模式评估组和对照组

1)评估组。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基地)全部纳入调查范围,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基地)选取30%以上比例进行调查(数量少的可全部纳入)。示范区(基地)按照种养模式进行划分,分别纳入各评估组。每种主要模式,还需选取2家以上其他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纳入评估组。

2)对照组。在每种模式评估组中,随机选取2以上不同类型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各选择其周边地区同等条件的1家常规水稻单作经营主体纳入对照组(2以上水稻单作经营主体)。

周边地区同等条件指同一县(市、区)、同一水稻品种、生产周期相近、生产规模相当。

2.新发展模式评估组和对照组

新发展模式采取重点调查方式。每种模式在本地区种养面积较大或有代表性的 1-2 个县(市、区)内选择3家以上不同类型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组成评估组,并在该县(市、区)选择2家同等条件的常规水稻单作经营主体组成对照组。

(二)综合效益调查

县(市、区)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调查对象,并开展综合效益调查。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入户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县(市、区)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调查了解稻渔综合种养和水稻单作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并请经营主体填报《经营主体调查问卷》(附件 1),审核后,报送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三)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

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汇总、分析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复核,按模式填写《亩均成本对照汇总表》(附件2)、《亩均收益对照汇总表》(附件3)。在全面梳理总结全省稻渔综合种养生产和推广应用情况基础上,编写湖北省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及综合效益分析报告,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稻渔综合种养综合效益调查是引导、推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与种植业部门的沟通协调,综合效益调查要有水稻种植、农经等方面专家参与。

(二)加强联系。县(市、区)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与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保持密切联系,对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同推动调查工作有序开展。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并建立微信工作群,方便联系和交流。

(三)及时报送。请各县(市、区)于4 25 日前报送调查工作具体负责人信息表(附件 5);5 月15前完成相关工作,报送本地区《亩均成本对照汇总表》《亩均收益对照汇总表》及全部经营主体调查问卷。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技术推广科 刘骏恂汤亚斌

电话:027-8738836213545080853(微信同号)、

13995561660(微信同号)

邮箱:hbftec@126.com

 

    附件.docx

 

 

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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